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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請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請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共同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相對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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