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華
- 聲請人
-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玲
- 聲請人
-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湘琪
- 共同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黃馨儀律師
- 相對人
-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