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王俊華、王俊玲、鄭福本
- 原告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湘琪
- 被告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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