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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王俊玲、鄭福本

  • 原告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湘琪
  • 被告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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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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