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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王俊玲、鄭福本

  • 原告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湘琪
  • 被告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坤會計師所任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爰依法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查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80 號裁定,選任王世坤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87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即王世坤會計師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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