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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告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崑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8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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