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7號
- 原告
- 怡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石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震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
0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