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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

聲請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陽企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5 年5 月10日104 仲雄聲義字第4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9,534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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