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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吳秝云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
原告與被告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
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8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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