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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容忍修繕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 原告
    許智銘
  • 被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雲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許智銘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   告 邱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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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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