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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容忍修繕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告
許智銘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被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告
邱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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