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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告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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