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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告
賴家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告
金品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361,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惟其中請求

積欠工資24,250元、加班費858,119 元、特休加班費56,459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103,279 元,應徵裁判費11,395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698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92 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8,865 元【計算式:14,563元-5,698 元=8,865 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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