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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9號

原告
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菁
被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路○段00號11樓,此有原告起訴狀及內政部人民團體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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