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97號
- 原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訴訟代理人
- 王紓
- 被告
- 中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常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購置郵袋而與被告簽訂契約,因被告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請求被告給付減價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23,201 元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