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 告 鄔有林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龔盈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峰、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92年度易字第1398號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2年度附民字第358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2 項)。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9 月25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760 萬元,惟被告陳昌峰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則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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