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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微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被   告
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1,650,000 ×2 =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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