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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告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靜怡
原告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靜怡
原告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自立會計事務所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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