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蘇云美
- 被告
- 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珍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後段請求被告應在其公司召開全體員工及廠商會議,澄清並向原告道歉,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000 元=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