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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告
威拓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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