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號
- 原告
- 和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青晁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鴻
- 被告
-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1月間承攬原告所有「星海絞2001」抽砂船之修繕工程(含提供船舶用配件),應受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605,693元,詎多次催討,被告均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6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曾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未於異議狀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驗收單、工程請款單、工程維修照片、被告公司會計簽收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