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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HONG NGUYEN責任有限公司(HONG NGUYEN COMPANY
即原告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ANG MING HU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張玉珍即祥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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