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HONG NGUYEN責任有限公司(HONG NGUYEN COMPANY
- 即原告
-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KANG MING HU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張玉珍即祥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