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徐彩芳
- 當事人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 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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