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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9,970 元之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449,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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