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賴寶合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竑營造有限公司、兼、黃明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加計違約金之日期、利率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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