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 原 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毅
- 黃俊傑
- 被 告
-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被 告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文
- 被 告
- 黃明珠
-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加計違約金之日期、利率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