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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貳佰叁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欄中,關於「80萬0,9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萬0,9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金額漏載「拾」字;而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經核對後,金額應為「82萬0,991 元」,基上,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 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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