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 原 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毅
- 黃俊傑
- 被 告
-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被 告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文
- 被 告
- 黃明珠
-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貳佰叁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欄中,關於「80萬0,9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萬0,9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金額漏載「拾」字;而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經核對後,金額應為「82萬0,991 元」,基上,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 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