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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告
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南盟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告
徐紹崴
被告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芝庭
被告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定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告
李芝庭

      康定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本件原告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乙節,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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