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1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振澄
- 訴訟代理人
- 曾琳祺
- 被告
- 侑立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林志賢
- 代理人
- 被告
- 武艷芳
林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武豔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武艷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