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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返還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告
陳美嬌
原告
黃木樹
原告
吳聰輝
原告
江安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告
現代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告
跨世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被告
林昱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期日7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請確認聲明第6項所欲開通之「公共樓梯間門鎖」是否
    為博愛一路出口如原證6所示鐵門之門鎖,或包含相鄰之玻
    璃門?
二、被告創世紀有限公司請提出出租本件大樓外牆所繳納罰款之
    證明文件。
三、被告林昱良請提出購買本件大樓13樓,及取得權利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或說明對於本件大樓共有部分是否持有所有權?
四、被告請說明本件大樓電梯為何未停靠地下2樓、8樓?
五、兩造於收受對造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
    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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