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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530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蓉李怡蓉

調 解  筆 錄

原告
曾貴芳
被告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朝林
被告
劉秋添

上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53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 曾貴芳 到被告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朝林 到被告 劉秋添 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56 )及其上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83年8月26日以高雄市前鎮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鎮專字第138600號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比例為3/10,相對人劉秋添之債權額比例為7/10)之設定登記塗銷。

二、聲請人曾貴芳願給付相對人被告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500元,給付相對人劉秋添新台幣31,500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由相對人親自收受。

三、第一項塗銷抵押權規費等由聲請人曾貴芳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永順 聲請人:曾貴芳 相對人: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朝林劉秋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書記官  胡美儀

                     書記官 胡美儀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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