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530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曾貴芳
- 被告
-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朝林
- 被告
- 劉秋添
上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53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 曾貴芳 到被告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朝林 到被告 劉秋添 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56 )及其上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83年8月26日以高雄市前鎮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鎮專字第138600號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比例為3/10,相對人劉秋添之債權額比例為7/10)之設定登記塗銷。
二、聲請人曾貴芳願給付相對人被告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500元,給付相對人劉秋添新台幣31,500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由相對人親自收受。
三、第一項塗銷抵押權規費等由聲請人曾貴芳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永順 聲請人:曾貴芳 相對人: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朝林劉秋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