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發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王寶羚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被告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造成之損害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