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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
王寶羚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被告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造成之損害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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