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吳泓德、與被上訴人紘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9號上 訴 人 吳泓德 樓麗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 6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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