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9號
- 原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訴訟代理人
- 黃綠萍
- 訴訟代理人
- 杜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倫律師
- 被告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泰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