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劉恳聰
- 被告
- 陞鴻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清塗
- 被告
- 施錦富
-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陞鴻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邀被告許清塗、施錦富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陞鴻公司向原告之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按各筆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陞鴻公司嗣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陞鴻公司應按附表所示利率給付利息,且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陞鴻公司分別自104年4月17日、同日、同年3月16日、同日、同年4月11日、同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討未果,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8-16、3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任何爭執,本院依上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被告許清塗、施錦富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及許清塗、施錦富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借款人│連帶保│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積欠金額即│ 利息起迄日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證人 │(新臺幣)│ │應給付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1 │陞鴻企│許清塗│1,250,000 │102年6月│791,668元 │自104年4月7日 │年息3.7% │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業有限│施錦富│元 │4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 │公司 │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2 │陞鴻企│許清塗│3,750,000 │102年6月│2,374,986 │自104年4月7日 │年息3.7% │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業有限│施錦富│元 │4日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 │公司 │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3 │陞鴻企│許清塗│625,000元 │103年10 │625,000元 │自104年3月16日│年息3.5% │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業有限│施錦富│ │月16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公司 │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 │算。 │├─┼───┼───┼─────┼────┼─────┼───────┼─────┼────────────────┤│4 │陞鴻企│許清塗│625,000元 │103年12 │625,000元 │自104年4月11日│年息3.5% │自10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業有限│施錦富│ │月11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公司 │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 │算。 │├─┼───┼───┼─────┼────┼─────┼───────┼─────┼────────────────┤│5 │陞鴻企│許清塗│1,875,000 │103年10 │1,875,000 │自104年3月16日│年息3.5% │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業有限│施錦富│元 │月16日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公司 │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 │算。 │├─┼───┼───┼─────┼────┼─────┼───────┼─────┼────────────────┤│6 │陞鴻企│許清塗│1,845,000 │103年12 │1,875,000 │自104年4月11日│年息3.5% │自10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業有限│施錦富│元 │月11日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公司 │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 │算。 │├─┼───┴───┼─────┼────┼─────┼───────┼─────┼────────────────┤│ │合計 │10,000,000│ │8,166,654 │ │ │ ││ │ │元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