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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告
金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君律師
被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告
陳天華
被告
四通行即張貴珍
被告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告
葉建全

      陳明亨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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