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賈聖德
訴訟代理人
蘇詣翔
訴訟代理人
顏昭榮
被告
均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