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陳芝穎
- 原告
- 羅怡婷
- 原告
- 陳家輝
- 原告
- 吳承樺
- 原告
- 陳均秝
- 原告
- 袁佳譽
- 原告
- 吳欣平
- 原告
- 黃錞樺
- 原告
- 謝惟安
- 原告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玥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玉雯律師
- 被告
- 澳大利亞商誼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展和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阮維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誼晏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