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其穎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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