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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給付補助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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