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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4040元」,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萬60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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