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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告
縯騏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薛荺臻
被告
被告
邱紳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薛筠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薛荺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應為「薛荺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就被告薛荺臻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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