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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劉晉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7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4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台灣關西塗料│台灣森下股│華南商業銀│719160008694│91,140元 │103年10月31日 │JD3585690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伊藤直孝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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