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李俊霖
- 當事人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7號聲 請 人 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年 10月29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5年1月7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5年1月12日將之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嗣於105年6月3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 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坤倫營造工程│俊明起重工│華南商業銀│765160002862│30,450元 │104年10月25日 │JD3097681 │ │ │ │有限公司黃培│程有限公司│行高雄桂林│ │ │ │ │ │ │ │倫 │ │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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