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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請人
陳敏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考││號│ │ │ │ │ │ │├─┼───────────────┼──────────────┼───┼──┼───┼──┤│01│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9-6 │股票 │1 │1000 │ │├─┼───────────────┼──────────────┼───┼──┼───┼──┤│02│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90-2 │股票 │1 │1000 │ │├─┼───────────────┼──────────────┼───┼──┼───┼──┤│03│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91-4 │股票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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