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訴訟代理人
郭靜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
    請人於104年7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漢程汽車客運│舒和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30680810   │15,540元        │104年6月27日  │LN1374922   │      │
│    │(股)公司    │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