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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曹富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玉真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236 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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