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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5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請人
余俊生
聲請人
邱文信
聲請人
陳彥廷
聲請人
楊雨婕
聲請人
吳亭豫
聲請人
劉家揚
兼上開6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品熹
相對人
耐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甄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經勞資雙方達成共識,資方同意支付勞方詳如附件所示之薪資」,於如附表所示應付金額之範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積欠薪資等爭議聲請調解,依兩造於民國105年8月8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8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紀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款項成立調解,且此項金錢給付亦無前揭應予駁回之情形,則本件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分期給付義務,既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聲請人│應付金額 │├───┼────────────┤│陳品熹│30000 │├───┼────────────┤│余俊生│30000 │├───┼────────────┤│邱文信│30000 │├───┼────────────┤│陳彥廷│26100 │├───┼────────────┤│楊雨婕│26100 │├───┼────────────┤│吳亭豫│26100 │├───┼────────────┤│劉家揚│261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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