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曾昭文 相 對 人 亞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高市勞關字第一○○○○○○○○○○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伍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短付之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65,000元,且應於105年1月31日前匯入相對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月26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堪予信實。又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前揭應給付之6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