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震福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足間因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1 號給付
薪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