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震福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足間因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1 號給付

薪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