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高瑞聰
- 當事人李世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世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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