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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史竣榮
被上訴人
蕭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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