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金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俐盈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即對原判決第1 項確定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為已到期工資之給付部分表示不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就確定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推定以10年期間計算可得之工資數額,已到期工資給付部分已含於第1 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範圍,自無庸另行計算。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 元(即10年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式:28,000元×12月×10年=3,36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