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金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俐盈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即對原判決第1 項確定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為已到期工資之給付部分表示不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就確定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推定以10年期間計算可得之工資數額,已到期工資給付部分已含於第1 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範圍,自無庸另行計算。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 元(即10年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式:28,000元×12月× 10年=3,36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