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太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廷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