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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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