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福源
- 訴訟代理人
- 龔厚丞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憲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