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 告 莊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史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毓琦